熱心幫陌生人提款,小心變成詐騙集團

以下是今天收到的一則EMAIL:

時代不同了,不要再當爛好人,避免上當...

案 1:
這是真的!我在南崁華南銀行有遇過,就是一個歐巴桑很像農婦,還包著頭巾,跟我說她不識字,要我幫她提款,我覺得很奇怪,但又不忍拒絕,於是就跟她比怎麼操作,我就先走了。後來發現她錢也沒領,人就走了,大家還是要提高警覺!

案 2:
我在清大附近有遇過類似情形,要我幫忙提錢.... 我說我在一旁口頭教導她,怎麼按,結果歐巴桑就走了。
案 3:
今天經過一棟大樓,門口有一提款機,有一個阿伯,一直看著我走過他身邊,突然叫住我,拿一張提款卡,要我幫他在大樓門口的提款機領錢,他說他不識字,我回答我無法幫你領,我說我去叫警衛伯伯幫你。結果,他就回答我說不用了,繼續找路人幫他領錢。

朋友們要記住!提款機可是有攝影機的,萬一他說我搶劫或是偷他的提款卡,甚至他的卡片是偷來的,幫他領錢,反而在提款機留下影像,絕對會讓你百口莫辯!會怕,是因為已有同事上當,目前仍官司纏身。顯然這是詐騙集團在找替身了!

P.S. 法律規定:幫助犯-無論事先知情或事先不知情只要有幫助犯罪的事實,都成立幫助犯的罪名。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錄影機錄到了,您幫詐騙集團領錢,那麼您就是詐騙集團的車手(領取詐騙所得鈔票的人)啦!


2011年12月19日更新

下面已有網友反應,無犯意之幫助犯應該是可以抗辯的。雖然有點冷漠,但為了保護自己,遇到這個狀況,一定要請銀行人員協助,無須自己冒著被當成詐騙集團的風險、去幫人領錢。

留言

  1. 原po對刑法第30條可能有點誤解. 幫助犯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幫助犯本身有犯意知道他的行為正在幫助他人犯罪. 那好心的路人仍可以善意第三人抗辯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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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哈,您真專業。我只是剛好收到EMAIL,覺得頗為重要,所以就先POST上來了,並未查明它的內容,實在慚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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